网络安全审查,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
中国新的《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与2020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网络安全审查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涉及行业: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执行。
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
2000年,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会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随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从开始建立至今,其审查范围不断延伸。
美国对供应链安全审查的过程、标准、机制完全封闭,不披露原因和理由,不接受供应方申诉。主要考虑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美国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2000年1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2011年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网络安全审查内容:
产品技术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和交付方法等。
被审查企业须签署“安全协议”:
——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
——若外国政府要求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的批准;
——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发展历程:
——2000年 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规定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
——2002年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面向联邦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2011年 美国政府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
——2013年 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